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國崧
選任辯護人 楊羽萱律師
吳約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13
、9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許國崧犯詐欺等案
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霈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