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翰
選任辯護人 黃文欣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5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翰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彥翰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4月17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
三、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自114年6月19日起入監執行,此
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箴字第3982號之1執行
指揮書影本及被告在監押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因另案
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
始執行之日即114年6月19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