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500號
PCDM,113,易,1500,2025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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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語欣



選任辯護人 許朝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6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語欣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語欣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訊
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
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嗣並於114
年2月19日、同年4月16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茲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自114年6月4日起入監執行,此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分字第751號、114年執
更分字第767號、114年執分字第288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
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
年6月4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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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