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4876號
PCDM,113,審易,4876,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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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0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安竊盜,共2罪,各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意見,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經本院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
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於114年2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同年6月3日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
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2次竊行
,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
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6,000
元而十足減輕(見本院卷附被告於114年2月13日提出之和解
書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113年11月5日開立之
統一發票),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
之種類、價值非高、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至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固屬其 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逾額賠償 告訴人,已如前述,如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粘鑫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043號  被   告 陳安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9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下 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3月9日19時31分許,前往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潤泰全球公司)經營之中和大潤發賣場(址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下稱中和大潤發賣場),趁 不知情之張瓊云(另為不起訴處分)在自助櫃檯結帳之際,將 如附表一所示未經結帳之商品,放入推車中,未經結帳即逕 行離去。




(二)於113年3月30日14時39分許,在中和大潤發賣場,趁不知情 之張瓊云(另為不起訴處分)在自助櫃檯結帳之際,將如附表 二所示未經結帳之商品,放入推車中,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
二、案經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奇耘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 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份、商品明細翻拍照片2紙在卷可參,是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揭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 竊得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且未合法發 還,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粘 鑫    附表一
編號 商品 金額(新臺幣) 1 舒潔蘆薈抽取衛生紙100抽x30包 449元 2 莫札瑞拉起司馬鈴薯熱狗360g/包 415元 3 冷藏肉-雞里肌肉/大包裝 278元 4 光泉晶典小品-玉米脆片奶酪100g*3個 52元 5 潘婷PRO-V高濃保濕髮膜 279元 6 TOHATO 焦糖玉米脆果 65元 7 冷藏肉-豬小排切塊 176元 8 直採美國prime冷藏牛梅花牛排 408元 9 龍鳳四大天王火鍋餃 129元 10 桂冠黃金起司球120g/包 51元 11 日本桐灰小白兔暖暖包24Hr/10入 115元 12 台灣巨峰葡萄(約400克+-5%)/盒 79元 13 溫室油菜250g+-5%/袋 23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 金額(新臺幣) 1 金蘭筍茸350公克*2瓶/組 138元 2 冷藏肉-雞里肌肉/大包裝 278元 3 沙宣護色亮澤潤髮乳500ML 229元 4 台灣玉米條(非基改)2入/400g/盒 39元 5 台灣敏豆300g+-5%/袋 79元 6 大茂幼筍350g/瓶 49元 7 江記元氣辣豆瓣豆腐乳 89元 8 莫札瑞拉起司馬鈴薯熱狗360g/包 415元 9 台灣菠菜500g+-5%/袋 99元 10 麗仕花漾調香系列恬淡藍風鈴洗髮精2瓶 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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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