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716號
PCDM,113,審交附民,716,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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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6號
原 告 謝采玲
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律師
被 告 俞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0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
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
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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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