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維
選任辯護人 蔡明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王彥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伍徹輿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訴訟參與人 施佳汶(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林正椈律師
彭彥勳律師
葉書妤律師
訴訟參與人 黃昱綸(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8959、42137、51930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
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國維犯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
處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扣案之車輛壹台沒收。
事 實
黃國維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下午3時許
,在新北市三重區菜寮公園內,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復於同
日晚間10時至翌日(13日)凌晨0時許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街00巷00弄00○0號住所內,施用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
毒品2-(2)氯苯基-2-經基環己酮、麻醉劑異丙帕酯及依托咪酯之
電子菸彈,另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施用及持有毒品部分,經檢察官另案偵辦)
。黃國維施用上開毒品後,於7月13日凌晨0時某分許,基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之犯意,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其上址住所前往新北市三重
區中寮街附近搭載友人林柏志後,明知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闖紅
燈、超速、逆向行駛及紅燈右轉,有可能失控撞擊道路上其他車
輛或路旁設施而造成人員死傷結果,致生該路段其他用路人往來
安全之危險,仍執意駕車沿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往重陽路方向
行駛,過程中高速行駛、左右偏離車道、未依交通號誌行駛而逕
自左轉、闖紅燈、紅燈右轉,致生道路往來之危險,嗣於同日凌
晨1時26分許,途經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員警周恩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備
車(下稱本案警備車)搭載員警黃瑋震,在該路口停等紅燈,彭上
銘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本案營業小客車)
停等在本案警備車後方,黃國維竟闖越紅燈,腳踏油門、未踩剎
車,逆向高速衝撞本案警備車,本案警備車受撞擊而向後推撞本
案營業小客車,二車彈開後,黃國維駕駛之車輛再度撞擊本案營
業小客車。員警黃瑋震經送往臺北市馬偕紀念醫院急救後,仍於
同日上午5時許,因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創傷性血胸,進而呼吸衰
竭死亡。而員警周恩宇受有右膝鈍挫傷、上唇挫傷、額頭擦挫傷
、腦震盪、四肢多處擦傷、右膝撕裂傷約0.5公分之傷害,彭上
銘則受有胸、腹及下肢擦挫傷之傷害。
理 由
壹、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部分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國維之供述
㈡檢察官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均經合議庭裁定有證
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並經合法調查)。
二、罪責爭點:
㈠被告就被害人黃瑋震部分,固坦承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3款、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
死罪;就告訴人周恩宇、彭上銘部分,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0款、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無駕駛執照,吸食毒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駕車過
失傷害罪,惟矢口否認有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致死犯行,辯
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之行為客觀上並不構成往來之具
體危險等語,惟查,被告於上揭時間,駕車沿新北市三重區
正義北路往重陽路方向行駛,過程中高速行駛、左右偏離車
道、未依交通號誌行駛而逕自左轉、闖紅燈、紅燈右轉等節
,經本院當庭勘驗並經當庭播放錄影畫面確認屬實。
㈡按刑法第185 條第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只須危險駕駛
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發生實害為
必要。又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
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
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
在客觀上只須此等行為,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
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
50號判例、101 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
條所規定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
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本案被告於前揭時地,率爾
以超速、闖紅燈、逆向行駛、左右偏離車道等方式駕駛汽車
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此種駕車方式不僅有使其他用路人因不
及反應或失控,致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發生死傷結果之可
能,更可能致道路上車輛失控翻覆、撞擊其他車輛或路旁設
施等物而招致死傷結果,被告在道路上為上開駕駛行為自該
當於上開判決所稱之「他法」並致生往來危險。而被害人黃
瑋震經送往臺北市馬偕紀念醫院急救後,仍於同日上午5時
許,因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創傷性血胸,進而呼吸衰竭死亡,
亦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又上開死亡之結果乃一般人在客
觀通常觀念上所得預見,被告於案發時,已20餘歲,為智識
正常之成年人,其主觀上疏未預見之死亡結果,在客觀上既
有預見之可能性,且其危險駕駛行為與被害人黃瑋震死亡結
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就此一加重結果負其責任。是核
其前揭危險駕車行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前段
以他法致生之往來危險致死罪。
三、法律適用
㈠被告之行為就被害人黃瑋震部分,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無
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因而致人於死罪;至被告就告訴人周恩宇、彭上銘部分,係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0
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施用毒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
行為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㈡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無照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
於死罪處斷。
貳、科刑部分:
一、刑之加重及減輕:
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被告所犯無照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應依
上開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之辯護人主張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有違反雙重評價禁止
原則,然二者之構成要件、加重條件並不相同,其主張顯有
誤會,附此敘明。
㈡刑法第47條累犯之適用:
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
,並執行完畢,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
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考量檢察官所認構成累犯之案件,
與本案所犯罪名、犯罪類型、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對於本案
所犯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死罪有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
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但本
院仍得以前開前案紀錄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
酌事項。
㈢本案無自首之適用:
按自首之成立,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
務員或機關(下稱偵查機關)自承犯罪,並接受裁判為要件
。經查,本案依證人即首位到場員警張綏傑於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案發當天我是第一個到場的員警,當場被告坐在副
駕駛身上,後來被告回到駕駛座,我有叫他不要動,我到場
的時候就有懷疑有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之可能等
語,可知員警張綏傑於被告承認前揭犯行前,已於當場依被
告撞擊車輛之情形而合理懷疑被告涉犯本案犯行,其非單純
主觀上之懷疑,員警周旭豐固於自首情形紀錄表上勾選「報
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
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然員警周旭豐係於員警張綏傑之後始據報到場,被告之犯行
既已經首位到場員警張綏傑發覺,自難執該自首情形紀錄表
之形式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二、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基於下列
理由為量刑:
㈠被告犯罪情狀因子部分:
被告於已施用毒品情形下仍駕車上路,並闖越紅燈、逆向、
超速,且客觀上能預見其逆向駕駛上開車輛,將可能造成順
向行駛之車輛,將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仍罔顧其他用路
人之交通及人身安全之危險,仍執意逆向超速行駛,而造成
黃瑋震死亡、周恩宇、彭上銘受傷之結果,除造成黃瑋震生
命法益無法彌補之損害,更使其家屬心理莫大悲痛、難以平
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㈡被告一般情狀因子部分:
被告係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經濟狀況亦非窘迫而無以維
生;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案紀錄、多次交通
違規紀錄,素行已屬不佳;且直至本院審理中僅坦承部分犯
行,相較於始終坦承犯行者而言,其犯後態度仍屬可議;復
未見被告有何積極與告訴人周恩宇及被害人黃瑋震之家屬達
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之積極作為,且被告固與告訴
人彭上銘達成和解,然未依約履行,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供承在卷。
㈢兼衡告訴人周恩宇、彭上銘、訴訟參與人即黃瑋震之配偶、
被害人即黃瑋震之子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
狀,及檢察官之求刑,爰就被告所犯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
而致人於死罪,量處有期徒刑18年6月。
三、扣案之車輛1台,為被告所有,且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國
民法官法庭認有沒收之必要,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律: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刑事
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偵查起訴,經檢察官張勝傑、郭智安、陳力
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
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附表:
113國審交訴4 證據名稱 證據編號 1 被告於審理中自白 2 被告黃國維113年7月13日第1次警詢筆錄 檢證1 3 被告黃國維113年7月13日第2次警詢筆錄 檢證2 4 被告黃國維113年7月13日偵訊筆錄 檢證3 5 被告黃國維113年7月13日聲請羈押訊問筆錄 檢證4 6 被告黃國維113年7月16日偵訊筆錄 檢證5 7 被告黃國維113年7月19日警詢筆錄 檢證6 8 被告黃國維113年9月5日聲請延長羈押訊問筆錄 檢證7 9 被告黃國維113年10月24日偵訊筆錄 檢證8 10 告訴人周恩宇113年7月13日第1次警詢筆錄 檢證9 11 告訴人周恩宇113年7月13日第2次警詢筆錄 檢證10 12 證人即告訴人周恩宇113年8月6日偵訊筆錄 檢證11 13 告訴人彭上銘113年7月13日警詢筆錄(含彭上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檢證12 14 證人即告訴人彭上銘113年8月6日偵訊筆錄 檢證13 15 證人林柏志113年8月4日警詢筆錄 檢證14 16 證人林柏志113年8月20日偵訊筆錄 檢證15 17 警員周旭豐113年7月13日職務報告 檢證16 18 被害人黃瑋震個人戶籍資料 檢證17 19 被害人黃瑋震113年7月13日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檢證18 20 以地圖及監視器計算被告車速結果 檢證19 21 監視器畫面擷圖(雙園街口至事故發生) 檢證20 22 三重分局交通分隊肇事監視器擷取畫面 檢證21 2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檢證22 2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7月13日6時至6時20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檢證23 2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檢證24 26 刑案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 檢證25 27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檢證26 28 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檢證27 29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檢證30 3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檢證31 3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檢證32 3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檢證33 33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檢證34 34 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檢證35 35 被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黃國維、周恩宇) 檢證36 36 告訴人彭上銘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檢證37 37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 檢證38 3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檢證39 39 車籍資料查詢頁面(被告) 檢證40 40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 檢證41 41 本署113年7月13日勘(相)驗筆錄 檢證44 42 本署113年7月1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證45 43 本署113益甲字第6388號檢驗報告書 檢證46 44 本署113年7月15日解剖遺體退冰通知書 檢證47 45 遺體運送通知書 檢證48 46 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描申請單 檢證49 47 本署鑑定許可書 檢證50 48 國立臺灣大學113年8月20日校醫字第1130076394號函及附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斷層掃描結果 檢證51 4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7月19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312601號函0○○○○○○○○○採取被告毛髮) 檢證52 50 本署113年7月19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證53 5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7月13日12時至12時5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檢證54 52 沿線歷史軌跡車輛行駛狀況 檢證55 53 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303233400號鑑定書 檢證56 5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8月2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40236號函及附件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檢證57 55 本署113年8月21日新北檢貞來(馨)113偵38959第4992號函稿-請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對被告精神鑑定 檢證58 56 國立臺灣大學113年9月4日校醫字第1130086672號函及附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毒藥物鑑定暨檢驗中心檢驗報告 檢證60 5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23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679322號鑑驗書(駕駛人) 檢證61 58 偵查佐高偉哲113年8月30日職務報告 檢證62 5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 檢證63 6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29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729663號鑑驗書(菸彈) 檢證64 6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546號鑑定書(尿液) 檢證66 62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AB03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檢證67 63 保大巡邏車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 檢證68 64 案發事故巡邏車影像擷圖 檢證69 65 案發事故計程車影像擷圖 檢證70 66 監視器影像擷圖 檢證71 67 本署113年10月4日新北檢貞來113偵38959字第1139126510號函稿-歸還手機 檢證72 6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扣押物品清單 檢證73 69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13年10月14日八療一般字第1135002627號函及附件精神鑑定報告書 檢證74 70 被告113年10月2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檢證75 7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10月24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750908號函-歸還手機 檢證76 72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13年8月30日八療一般字第1130005694號函-通知鑑定時間 檢證77 73 告訴人周恩宇113年7月13日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檢證78 74 告訴人彭上銘113年7月13日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檢證79 75 偵查佐高偉哲113年9月17日職務報告 檢證80 7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9月2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47448號函及附件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毒品成分鑑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現場勘察報告 檢證81 7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轄內黃瑋震車禍死亡現場照片 檢證82 78 勘察採證同意書 檢證83 79 證物清單 檢證84 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002254號搜索票 檢證85 8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7月16日13時5分至13時55分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檢證86 82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檢證87 83 尿液檢體送驗清冊 檢證88 84 本署113年7月17日函-檢驗毒物 檢證89 8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7月19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31260號鑑定聲請書 檢證90 86 自願受採尿(毛髮)同意書 檢證91 87 三重分局毒品送驗清冊(台北榮民總醫院) 檢證92 88 BLA-2507警用巡邏車畫面(前鏡頭).mpeg4.ac3(時間2分56秒) (後鏡頭).mpeg4.ac3(時間2分56秒) 檢證94 89 R104-F02-031-D28-1.正義北路、安慶街往自強路HD全景(110_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ovie.mpeg4.aac(時間14秒) 檢證95 90 TDZ-2201停等畫面.mpeg4.aac(時間13秒) 檢證96 91 正義北路(BUH-3393逆向畫面).mpeg4.aac(時間1分) 檢證97 92 行經巡邏車行車紀錄器畫面.mpeg4.aac(時間1分55秒) 檢證98 93 酒駕觀測.mpeg4.aac(時間1分28秒) 酒駕觀測密錄器.mpeg4. aac(時間3分) 檢證99 94 撞擊畫面.mpeg4.aac(時間4分) 檢證100 95 保大巡邏車行車紀錄器2024_0713_011747_081A(時間10分1秒) 檢證101 96 案發事故巡邏車影像00000000000000_004375A(時間2分56秒) 00000000000000_004376B(時間2分56秒) 檢證102 97 密錄器-王姝宜 2024_0713_013508_079 (時間3分) 2024_0713_013809_080 (時間3分) 2024_0713_013809_081 (時間3分) 2024_0713_013809_082 (時間3分) 2024_0713_013809_083 (時間3分) 2024_0713_013809_084 (時間3分) 檢證103 98 路口監視器影像 R107-F02-029-D34-1.正義北路、龍門路口全景(112_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ovie(時間1分) R107-F02-029-D34-3.正義北路、龍門路口往三和路二段車辨(111_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ovie(時間4分) 檢證104 99 遭追撞計程車行車紀錄器(時間16秒) 檢證105 100 密錄器-警員金諺廷 2024_0713_013955_146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47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48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49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50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52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51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53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54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55 (時間5分) 2024_0713_013955_156 (時間2分54秒) 檢證106 101 密錄器-所長廖廷浩 FILE6959(時間3分) FILE6960(時間3分) FILE6961(時間3分) FILE6962(時間3分) FILE6963(時間3分) FILE6964(時間3分) 檢證107 102 棉棒1包、依托咪酯電子菸彈2包、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VIVO手機1支(不含SIM卡)、電子菸機身1個、毒品器具(毒品香菸濾嘴)1支 檢證109 103 沿途錄影(檔名:1至18,共18個檔案) 檢證196 104 黃國維沿路軌跡google地圖 檢證197 105 張綏傑提供之密錄器、現場照片 檢證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