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24號
PCDM,113,交重附民,24,202506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簡○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簡○為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簡林○琴

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律師
原 告 陳連秀

被 告 陳信銨

○○○○○○○○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陳信銨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簡○為於民國113
年10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原告簡○芳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1
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卷第101至102頁)。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