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33號
PCDM,112,訴,1033,202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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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鵬州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李岳洋律師
陳靖琳律師(嗣已解除委任)
被 告 李定淳


林禹丞


謝旻格


選任辯護人 姜智揚律師
蕭郁寬律師
吳哲毅律師
被 告 林瑋翔


選任辯護人 藍健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112年度
訴字第103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
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
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欄位所載「原判決內
容」顯係誤載,此觀原判決理由欄「三、㈡」及附表八(本
案扣案物)之記載即可知,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之。 3 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4 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5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㈡」欄 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至12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 對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6、9至12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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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