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劉書丞即家興醫療儀器行
代 理 人 許瓊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洪宗鄰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郭美幸 台中商銀二林分行 114年1月10日 18,500元 ENA0020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