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3號
CHDV,114,除,93,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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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許富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以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匯得利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正祿 華南商銀鹿港分行 114年3月10日 52,395元 925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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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得利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