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0號
CHDV,114,除,90,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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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高秋美(即李文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件:票據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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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