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55號
CHDV,114,訴,655,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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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莊明熷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太白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
國114年7月9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後述一、二
、四、五項,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已選任莊明德為監護人,原告應提
出莊明德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原告之監護
人為法定代理人,另重新提出委任書(應有原告及原告法定
代理人與蔡孟翰律師之簽名或蓋章)。
二、被告莊炳南為受監護宣告人,並已選任許珍珍為其監護人,
原告應提出許珍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莊
炳南之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
三、補正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現場
照片(須說明照片內容及拍攝角度)並繪製系爭土地簡圖,
簡圖應包含下列事項:㈠系爭土地使用現況。㈡如有地上建物
,應標示其位置,註明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所有權人、現使
用人、門牌號碼、構造及材質、樓層、建築年代,並提出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補正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有共有人死亡(莊萬福已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含再轉被繼承人)最後戶籍所
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被繼承人於
民國103年6月1日以後死亡者,得以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
站查詢結果代之)。
五、補正「更正起訴狀」,以起訴時之全體共有人(含姓名、地
址、身分證字號)為被告,如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
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另表列系爭土
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面積。具狀時應按
補正後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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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