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6號
CHDV,114,補,436,202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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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蘇石修
被 告 林英鈴
林英傑
林幸枝
陳芬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413萬6011元(依不動產估價
師估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9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4萬8938元(49938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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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