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2號
CHDV,114,補,112,202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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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黃立中
黃淑鴛
黃小楓
黃鼎



被 告 有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宏
被 告 黃堡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萬4645元(詳不動
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79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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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