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4年度,2號
CHDV,114,消債聲免,2,202506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國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國安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
號裁定認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
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
裁定不免責。聲請人於前開裁定確定後,已依原裁定附表所
定金額清償各債權人,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免責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
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於清算程序後,原
則上應予免責,例外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之情形,
始不予免責。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情形,受不
免責裁定,於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
責,為同條例第141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
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
國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研討結果、司法
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期
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國安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經
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112年8月22日16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且命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字
第29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並於113年5月14日裁定清算程終
結。嗣經本院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新臺幣
(下同)430,176元,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復未經普
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因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
定不免責事由,於113年7月18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4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
訛。其再向本院聲請免責,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
請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即債務人清償數額是
否達同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
否均達應受分配額等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確定後
,已繼續清償普通債權人共430,716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
情,業據其提出轉帳成功畫面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
第50頁)。而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裁定後有收到款項19,942元、安泰商
業銀行陳報裁定後有受償65,934元、玉山商業銀行陳報裁定
後有受償19,184元、永豐商業銀行陳報裁定後有受償15,137
元、凱基銀行陳報裁定後有受償42,934元、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陳報裁定後有受償42,948元、聯邦商業銀行陳報裁定後有
受償24,751元、星展商業銀行陳報裁定後有受償6,30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報裁定後有受償23,025元、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陳報裁定後有受償58,45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陳報
裁定後有受償43,483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7至122頁),堪
信聲請人前開主張屬實。則聲請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
形受不免責裁定,於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
數額,各債權人之債權受償額已達應受分配額,足認已獲相
當程度之清償,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4
1條立法理由參照),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地,
依法應為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
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附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額 債務人依第133條應清償數額 債務人已清償金額 證 據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5,502 19,942 19,942 本院卷第27、57頁 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32,630 65,934 65,934 本院卷第29、61頁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8,707 19,184 19,184 本院卷第31、63頁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5,504 15,137 15,137 本院卷第33、67頁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99,827 42,394 42,934 本院卷第35、71頁 6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9,414 42,948 42,948 本院卷第37、73頁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5,628 24,751 24,751 本院卷第39、81頁 8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27,612 68,619 68,619 本院卷第41、87頁 9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3,209 6,309 6,309 本院卷第43、89頁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4,579 23,025 23,025 本院卷第45、95頁 1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67,839 58,450 58,450 本院卷第47、103頁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8,343 43,483 43,483 本院卷第49、105頁 總 計 15,218,794 430,176 430,716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