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儀君即林思慕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①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儀君即林思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
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
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10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
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10號免責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
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
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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