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32號
CHDV,114,救,3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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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貴英
英明


相 對 人 民群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鄭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明定。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
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
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
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職業災害之被害人簡佑丞已死亡,伊為其父
母,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伊因職業災害所受損害,又本案非
顯無理由,尚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子簡佑丞因職業災害死亡,起訴請求雇
主即相對人給付喪葬費用、法定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屬
勞工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及
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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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