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27號
CHDV,114,救,27,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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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邱綉棻
代 理 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永靖福興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凃柏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8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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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