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4年度,437號
CHDV,114,家護,437,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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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被害人其
他家庭成員(孫子○○○、○○○)。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孫子○○
○、○○○)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10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1.認
知輔導團體,每兩周一次,為期3個月,共計6次,學習家人
間相處技巧。(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
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
月7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兩造住處內對聲請
人大小聲吼叫,並對聲請人說「匪類、沒辦法打算、沒辦法
做事、沒留財產」,且不讓聲請人吃飯,更揚言要將聲請人
趕出家門,相對人也有作勢要打聲請人。因聲請人的孫子○○
○、○○○是過動兒,相對人會打他們和罵他們。相對人對聲請
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
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10款內
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我侄子很皮,要罵才會聽,哥哥沒有和他們住一起,事情都
  是我在處理,侄子很散又很頑皮,我罵我媽媽也是為了她好
  ,她越來越瘦,菜放太多天會乾掉,吃下去也不好,我也是
  為了他們好,我也是做得很辛苦,他們講不聽我才會這樣講
  ,不然我也不會這樣。我做大夜班,我早上六點下班,回來
  就是買早餐給我媽媽吃,也買我的,兩個侄子他們會自己買
  ,我就去買菜,之後我就洗澡、洗衣服、晾衣服、早餐吃完
  我也會先洗好菜,三點多我會起來煮菜,我也是煮給他們吃
  。我姪女我也會念她,她都一天到晚往外跑,不顧弟弟,沒
  有責任。我姪女自己也說我要兇他們他們才會怕不然他們都
  不聽話,我也不是每次,是他們講不聽我才會這樣。我姪女
  是長女也是女孩子家裡都不顧,一天到晚往外跑,我問她什
  麼也不理我,我就想說算了算了不理我就算了。我付出也很
  多,主要是我大哥從16歲開始工作到現在61歲,他的身體不
  堪,隨時沒有工作就沒有工作,我都告訴我媽媽說我大哥如
  果沒有做,剩下我一個人我沒辦法負擔,不是我愛發脾氣,
  我一個月兩萬多元而已,家裡開銷都是我和我大哥出的,我
  小弟住院三十幾年了,也是我跟我大哥負擔,也是有壓力的
  。如果剩下我一個人我怎麼可能有辦法負擔,如果滿65歲我
  也剩下沒有幾年,現在有飯吃沒有錯,等我們沒有工作就不
  知道了,他們都看眼前沒有看以後。
 ㈡請法官原諒我這次,我不是故意的,我壓力很大,我很認真
  照顧家人,從我十幾歲工作到現在,我錢都是交給我媽媽,
  所賺的錢就是為家裡付出,我很節儉,我一天吃兩餐而已,
  我們家人都是三餐,我不會計較這個,除非他們講不聽我才
  會大聲,我對家人都很大方。我是做大夜班,要鑑定我要請
  假很不方便,原諒我這次,我不是故意的。他們沒有顧慮我
  的情況,只說我發脾氣,我付出他們都沒有說什麼,沒有功
  勞也有苦勞。他們講不聽,我也不是無緣無故發脾氣。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遭受相對人
對其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
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家庭暴力通報表、警詢筆錄、本
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04號通常保護令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隨身碟暨錄音譯文為證,並有證人即聲請人孫女○○○之到庭
證述為佐。相對人則表示有罵聲請人及姪子,餘則以前詞置
辯等情。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查,本院依職權委託彰化縣政府對相對人為審前鑑定,結
果略以:「....八、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評估其家庭暴力危
險度描述:1.綜合描述:(1)相對人依约定時間完成審前鑑
定,當日意識清楚,情緒平穩,對於詢問多能配合回答。(2
)就其家庭系統評估,相對人出身傳統核心家庭,與兄弟姊
妹感情融洽,至今仍保持密切聯繫。此次事件起因於生活習
慣差異,如相對人認為被害人過度採買食材、忽視家計,導
致衝突。相對人稱僅以口頭提醒,否認威脅語言,因溝通無
效而語氣升高。雙方目前同住,相對人長期承擔照顧身障弟
弟與健康不佳之被害人,並需兼顧大夜班與醫療事務,身心
倶疲。評估顯示其生活與照顧負荷沉重、缺乏有效壓力調適
與情緒宣洩,加上支持系統薄弱,影響人際互動。其溝通與
衝突處理能力不足,生活壓力仍為潛在家暴風險因子,需持
續關注。(3)就其社會功能評估,相對人為國中畢業,目前
擔任守衛,於○○○○服務已達十七年,工作穩定。相對人描述
其求學與工作期間與同儕及同事互動關係普通,無明顯衝突
或人際困難。生活結構單純,長期穩定就業,社會支持情況
尚可。(4)就精神狀態評估結果,相對人於會談期間情緒穩
定,無明顯認知功能障礙,否認曾有幻覺、妄想、憂鬱、躁
症等精神症狀,亦無長期睡眠困擾,且未曾接受精神科治療
。其表示過去偶爾飲酒,惟已戒酒兩年,並否認曾使用任何
非法物質。相對人否認過往違法行為,惟依據家事事件聲請
狀記载,112年間曾因家庭暴力行為遭核發保護令。針對本
案,相對人陳述因不滿食材未煮而腐敗,對被害人言語指責
,引發雙方爭執與大聲衝突,致鄰居報警。會談中觀察其言
談具邏輯性,惟對事件多以合理化語句陳述,傾向將衝突歸
因於被害人行為,對自身責任認知較弱。整體未見反社會人
格特質,亦無自傷意念或自傷行為紀錄,目前不具自傷危險
性。(5)就心理評估結果,相對人在在簡易症狀量表(BSRS)
,自評量表顯示,相對人在”人際間敏感”、”強迫性症狀”等
向度相對較高。(6)綜合評估,經由各項家庭暨社會功能評
估,其成長於核心家庭,與手足感情良好,至今仍保持聯繫
。此次事件因生活習慣差異引發爭執,雖否認威脅語言,惟
長期承擔家庭照顧與工作壓力,情緒負荷沉重;社會功能方
面,國中畢業,擔任守衛達17年,工作穩定,無明顯人際困
難。就精神狀態暨心理評估,精神狀態穩定,否認精神症狀
與物質濫用,但曾於112年因家暴核發保護令,對衝突貴任
傾向外歸;心理評估顯示在人際敏感與強迫性症狀向度偏高
。綜合評估,溝通與壓力調適能力不足,支持系統薄弱,生
活壓力高,屬中度家暴風險群。2.相對人可能屬於『中』家庭
暴力危險群。九、建議處遇計畫:相對人基於上述的評估與
檢查,建議目前應該完成1.認知輔導團體,每雨週一次,為
期3個月,共計6次,學習家人間相處技巧。」等語,有彰化
縣政府回函暨審前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另此部分內容之保
護令,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核發,
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通知之執行時間、地點報
到並接受處遇,若有違反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特予敘明。
六、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情緒控管欠佳,且相對人前已有家暴紀錄並核發通常
保護令在案,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
危險,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手
段、家暴處遇審前鑑定,以及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
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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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