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927號
CHDV,114,司繼,927,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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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吳寶蓮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書上須由聲請人吳寶蓮蓋印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
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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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