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27號聲 請 人 吳寶蓮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書上須由聲請人吳寶蓮蓋印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 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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