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79號聲 請 人 翁裕芳 上列聲請人翁裕芳因與相對人邱汶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翁裕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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