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63號聲 請 人 林彥彰 上列聲請人林彥彰因與相對人紀祥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彥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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