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被 告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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