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紹華即邱顯郟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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