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9號
CHDV,114,司拍,99,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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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紹華即邱顯郟之
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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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