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7號
CHDV,114,司拍,77,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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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信
代 理 人 陳琳琳
相 對 人 黃政霖


楊智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政霖、楊智珺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6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相對
黃政霖邀同相對人楊智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505萬元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467萬2,714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溪州鄉農會信用部個人
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單筆催收款項明細查詢單、土地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
本院於114年5月2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
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
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州鄉 新下霸段 0000-0000 82.85 全部 黃政霖、楊智珺各持分2分之1 002 彰化縣 溪州鄉 新下霸段 0000-0000 9.51 全部 黃政霖、楊智珺各持分2分之1 003 彰化縣 溪州鄉 新下霸段 0000-0000 170.18 24664分之834 黃政霖、楊智珺各持分24664分之417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宅 1層:37.96;2層:44.2;3層:44.2;總面積146.07 陽台,面積:12.48 全部 黃政霖、楊智珺各持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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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