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忠毅
洪嘉宏
上列聲請人林忠毅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謝登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忠毅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
權人全部)。
二、請釋明相對人目前尚積欠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載明相對人前已清償之日期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