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張佳秀 上列聲請人張佳秀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佳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呂玉雪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及遺產分割証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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