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01號
CHDV,114,司促,6501,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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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債 權 人 吳依玲
上列債權人吳依玲因與債務人全喆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吳依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與「全喆國際有限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
文件(例如:僱傭契約、月俸單等,蓋目前所提出文件為第
三人「柏玨國際有限公司」)。
二、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3月3日」或「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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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