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因與債務人温
曉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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