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183號
CHDV,114,司促,6183,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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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曾群育

曾綵甯



曾繹安

一、債務人曾群育曾綵甯曾繹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8,767,73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4.6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計收違約金
,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之2成計收
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群育曾綵甯曾繹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2,929,63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5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計收違約金
,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之2成計收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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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