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080號
CHDV,114,司促,6080,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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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莊朝全
上列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永福飼料股份
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一利息欄中所載「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惟其
所指之利率究竟為附表二之「本借款利率」或「請求利率」
?請直接載明各筆借款請求利息(具體利率)為何及違約金計
算所應依據之具體利率(直接表明具體利率數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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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