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49號
CHDV,114,司促,5949,2025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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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泰華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法委任楊富茗君之委任狀正本,或經貴公司合法簽章
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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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