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751號
CHDV,114,司促,5751,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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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界灯
代 理 人 楊怡妮
債 務 人 陳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857,144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
3.309加1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
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935加5
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330,856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
3.309加1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
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935加5
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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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