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
債 權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債權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炬祥汽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