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債 權 人 鍾玉玲 上列債權人鍾玉玲因與債務人唐惠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玉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 約定清償期,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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