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656號
CHDV,114,司促,5656,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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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債 權 人 鍾玉玲
上列債權人鍾玉玲因與債務人唐惠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
玉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
約定清償期,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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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