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617號
CHDV,114,司促,5617,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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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
債 權 人 品安防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哲民



債 務 人 黃明忠


上列債權人品安防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明忠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品安防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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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安防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