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54號
CHDV,114,司促,5454,202506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謝馥羽即謝櫻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62,472元,及其中59
,992元自民國100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