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施景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7,2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民國) 001 147,211元 114年3月10日 8.54 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 以新臺幣6,875按年息百分之0.854計算。 114年5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0日止 以新臺幣13,799元按年息百分之0.854計算。 114年6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 以新臺幣20,773元按年息百分之0.854計算。 114年7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0日止 以新臺幣147,211元按年息百分之0.854計算。 114年10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0日止 以新臺幣147,211元按年息百分之1.70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