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95號
CHDV,114,司促,5395,2025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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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許祐嘉

債 務 人 吳鴻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81,463元,及自民國114年
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722,633元,及自民國114
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1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4,817元,及自民國113年
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即3
.640%),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芳苑鄉農會基準利率加5成計算利息(即4.7
93%),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46,330元,及自民國113年
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即3.6
40%),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芳苑鄉農會基準利率加5成計算利息(即4.793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63,218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
(即3.640%),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
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芳苑鄉農會基準利率加5成計算利息
(即4.793%),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即3
.640%),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芳苑鄉農會基準利率加5成計算利息(即4.7
93%),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714,287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
即3.640%),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芳苑鄉農會基準利率加5成計算利息(
即4.793%),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算利息(即3.6
40%),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芳苑鄉農會基準利率加5成計算利息(即4.793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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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