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95號
CHDV,114,司促,5395,2025060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許祐嘉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因與債務人吳鴻基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各項請求標的之利息計算終止日,究為聲請狀所
載各日期或係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貴會放款及債務人清償明細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