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立舍興業開
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
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