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34號
CHDV,113,訴,1034,2025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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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鳳娥
蔡維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麟淇
林雅惠
黃林阿幼
黃榮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
一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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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