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96號
CHDV,113,家繼簡,96,202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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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6號
原 告 李素
吳李幼花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涼


原 告 李姿瑩
被 告 李隆發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瑩

被 告 傅李孟花

訴訟代理人 傅瓊雲
被 告 李銘鈞
李明琇
李思穎
李宛燕
李宛曄
李智嵐
李幸峰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姚寶鸞
被 告 李銘
李秀英

李明清
李梓榕
李沛珊

李思瑀
施秀霞
李睿騰
李燕秋

李美芳

兼 上十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中關於「徵收補償費(彰化縣○○
鎮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徵收補償費(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附表二編號3「李幼花」之記載,應更
正為「吳李幼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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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