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50號
CHDM,114,附民,45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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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
吳譽
被 告 許建平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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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