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蔡至善
被 告 黃子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