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陳俊凱
被 告 邱安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
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