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荃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連家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6208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44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啟荃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黃啟荃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將可供詐欺集團收取詐騙款
項以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1日前某日某時許,將
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
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
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
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在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住處,
交付給褚明增(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使用,藉以獲取新臺幣(
下同)2萬元,容任褚明增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揭帳戶以
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銀行帳戶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
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並
遭詐欺集團提領或轉匯至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之去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啟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昭武、許美足、陳俊義、劉盛春、楊奇興、朱
志憲、吳世鴻、張天賜、王紹宇、賴秋萍、賴正村、李春春
、王葦宸、鄭清瑩於警詢、證人褚明增於偵訊時之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本案郵局帳戶、合庫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開
戶及交易明細(偵6208卷一第49至59頁),並有如附表證據欄
所示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本案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共有2次修正,第一次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下稱中間法),第二
次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下
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⒈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下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中間法此部分並未修
正,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
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⒉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新臺幣(下同)未達1億元,且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且未繳回犯罪所得,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院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公訴意旨認本案應論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罪,容有誤會。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數人之
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
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惡性及違法情節均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否認犯行,於
審判中坦承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有供出交付本案郵局帳戶、合庫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對象為褚明增,並未袒護他人,進而使偵查
機關得以持續追緝褚明增之犯罪行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
定減輕其刑等語,然被告在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輕率
提供本案3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危害社會金融秩序
及治安,且被告於犯罪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
情形,是本院認被告就其所犯之罪,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
用之餘地,附此說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
下,仍輕率提供本案3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助長詐
騙財產犯罪之風氣,更致詐欺集團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之流向,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非是;並考量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人等遭詐取之金額等情
節;兼衡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被告犯後雖
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已有供出交付本案3個金融帳戶提款
卡暨密碼之對象,且終能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然因
個人經濟狀況無法與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暨被告
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家裡的豬肉攤工作,月收入約
2至3萬元,未婚,無子女,無人要其扶養(本院卷第138至13
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之2萬元,核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 ,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 ,並無證據證明其曾取得任何支配占有,本院認如仍對其依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予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 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所用,惟上 開金融帳戶已被警方查獲並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 ,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恐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民國)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以及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陳昭武 陳昭武於112年3月4日看到投資廣告,點擊後加入LINE暱稱「楊鴻遠」老師為好友,並加入股海衝浪交流群,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比特幣、泰達幣買賣獲利云云,使陳昭武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3時49分許,將5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陳昭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交易成功明細(偵6208卷一第411至432、435至447頁) 2 許美足 許美足於112年5月24日認識LINE暱稱「楊鴻遠」男子,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比特幣、泰達幣買賣獲利云云,使許美足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5日9時39分許,將5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許美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成功明細、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告訴人提供之面交影片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208卷一第163至193頁) 112年6月5日9時41分許,將5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3 陳俊義 陳俊義於112年5月初看到臉書投資廣告,點擊後加入LINE「VIP從股到今C29升級版」群組,並加入暱稱「楊鴻遠」老師為好友,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虛擬貨幣買賣獲利云云,使陳俊義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6日9時15分許,將5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陳俊義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成功明細(偵6208卷一第287至346頁) 4 劉盛春 劉盛春透過朋友介紹而認識LINE暱稱「KNNEX客戶經理林進勝」及暱稱「不詳」之人,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USDT虛擬貨幣買賣獲利云云,使劉盛春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6日9時42分許,將3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劉盛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ATM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告訴人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208卷一第372至401頁) 5 楊奇興 楊奇興於112年3月28日加入LINE股市投資群組,加入暱稱「楊鴻遠」為好友,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虛擬貨幣買賣獲利云云,使楊奇興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暱稱「林丰峻」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6日9時49分許,將2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楊奇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208卷二第7至19頁) 6 朱志憲 朱志憲於112年4月間加入LINE暱稱「楊鴻遠」為好友,再加入「股市明燈」投資群組,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虛擬貨幣買賣獲利云云,使朱志憲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7日12時8分許,將5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朱志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據、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成功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208卷一第217至267、271至273頁) 112年6月7日12時9分許,將5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7 吳世鴻 吳世鴻於加入LINE暱稱「KNNEX客戶經理-徐明志」為好友,對其佯稱可操作USDT虛擬貨幣買賣獲利云云,使吳世鴻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7日13時18分許,將5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 吳世鴻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208卷一第353至365頁) 8 張天賜 張天賜於112年3月間看到網路投資廣告,點擊後加入LINE「臺灣股票新世界-楊運凱股票投資群組」,並加入暱稱「夢琪」為好友,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虛擬貨幣買賣獲利云云,使張天賜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5日10時13分許,將3萬元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張天賜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偵6208卷二第88、92至127頁) 112年6月6日9時49分許,將3萬元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9 王紹宇 王紹宇於112年3月21日看到臉書股票技術分析廣告,點擊後加入LINE暱稱「陳曉慧」為好友,進而加入「牛轉錢坤10」群組,暱稱「劉承浩」經理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加密貨幣買賣獲利云云,使王紹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暱稱「雅彤」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5日10時18分許,將1萬元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王紹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銀行存簿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及ATM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208卷二第184至185、188至205頁) 10 賴秋萍 賴秋萍於112年5月初後加入LINE暱稱「楊正豪」為好友,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交易所操作加密貨幣買賣獲利云云,使賴秋萍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暱稱「雅彤」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5日10時25分許,將1萬元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賴秋萍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充提幣記錄(偵6208卷二第135至177頁) 11 賴正村 賴正村於112年5月初加入LINE群組「台股論談V17」而認識暱稱「楊老師」、「江媛蓉」,對其佯稱可下載KNPRO APP操作USDT幣買賣獲利云云,使賴正村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6日11時52分許,將6萬元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賴正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入憑條、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208卷二第63至85頁) 12 李春春 李春春於112年5月中旬參加股票投資理財課程,自稱「陳雅玲」助理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操作比特幣買賣獲利云云,使李春春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6日14時39分許,將2萬元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李春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208卷二第219至250頁) 13 王葦宸 王葦宸於112年3月7日認識LINE認識暱稱「胡睿涵」,並加入「未來趨勢(組合57群)」群組,對其佯稱可下載KNPRO APP操作USDT幣買賣獲利云云,使王葦宸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7日14時22分許,將1萬元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王葦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208卷二第27、33至38、41至43頁) 14 鄭清瑩 鄭清瑩於112年3月20日認識LINE認識暱稱「楊鴻遠」、「涵涵」,並加入投資群組,對其佯稱可下載KNNEX APP操作彼特幣買賣獲利云云,使鄭清瑩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8日12時7分許,將5萬元匯入本案合庫銀行帳戶 鄭清瑩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提出之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匯款單、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偵6208卷一第71至1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