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245號
CHDM,114,金簡,245,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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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婉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161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2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1號、第262號、第268號、第269號
、第355號至第367號、第3847號至第3849號、第6242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14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679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1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第46047號、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
第2972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853號、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
年度金訴字第3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婉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曾婉羚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蒐集
所得之帳戶作為收受詐欺取財款項之用,並於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後提領、轉匯,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效果,仍於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他人
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間某
日,以每個帳戶按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或不出本金2萬元仍
取得操作獲利60%之方式,將其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2個(
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下稱台新銀行甲帳戶】、000-
00000000000000【下稱台新銀行乙帳戶,並與台新銀行甲帳戶合
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該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詳之
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
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曾婉羚提供
之本案帳戶內(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前開款項旋為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婉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二第362頁),且與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證據
資料相符(出處詳如附表一所示),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證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既明,被告犯
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
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
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
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⒉被告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於112年6月16日生效施行,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3項,該罪之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
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
段、後段則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區別
,後者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者之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且刪除
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其特定犯罪之刑所定最重本
刑之限制。
  ⒊本案被告所幫助之犯行係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未達1
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其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又其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直至本院準備程
序時始承認犯行,因此僅有在依行為時法論罪時,方能適
用洗錢防制法之減刑規定(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準此,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認
被告就幫助洗錢罪之法定刑及自白減刑規定,均以被告行
為時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洗錢部分應適用最有利
於被告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二)論罪:  
  ⒈被告單純提供帳戶資料給他人使用之行為,僅為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為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
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以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至35所示部分)雖未
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此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
一編號1、2),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⒊被告以單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再由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將之提領一空,達到隱匿犯罪所得及掩飾其
來源之洗錢目的,各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屬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一幫助行
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犯詐欺取財、洗錢罪,亦屬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論以幫助洗錢罪。
  ⒋刑之加重減輕:
   ①被告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
於107年3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查被
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幫助詐欺案件,與本案所犯詐欺犯
罪屬於同罪質、同類型、且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
罪,被告前經前次刑罰矯正仍未有所警惕,足見其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是參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結果並無違反「比例原
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予以加重其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主文不記載累 犯)。
   ②被告為本案幫助他人犯洗錢罪,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故被告雖於偵查中否認 犯罪,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承認犯罪,即於審判中自 白一般洗錢之犯行,亦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 之。
   ③另被告既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



規定先加後減。
  ⒌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既可預見任意將本案 帳戶提供予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遭有心人士用以作 為財產犯罪之工具,及幫助掩飾、隱匿遭詐財物之來源、 去向暨所在,仍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帳戶資 料予他人,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增加被害人 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 罪風氣之猖獗,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受 有財產損失,實屬不該;又參酌被告最終固坦承己過,惟 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初均否認犯行,且迄未與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為 本案犯罪之動機、提供帳戶之數量、被害人人數及受騙金 額、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因涉 及個人隱私,爰不予揭露,見本院卷二第36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核該規定係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 詐欺犯罪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即應適用現行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經查,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經檢視其內存有被告與該不詳之人 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對話紀錄,此有扣押物品清單 及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偵四卷第85頁、數採卷第19頁) ,是上開行動電話顯為被告與該不詳之人聯絡所用,核屬 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 收。
(二)被告否認實際上獲得任何報酬(見本院卷二第363頁), 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已實際取得任何 對價、報酬或其他利得,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不能逕認 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 收或追徵。
(三)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本案被告並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 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四、關於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12號移送 辦意旨略以:被告可預見將虛擬貨幣帳戶交付他人使用, 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 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 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12年7月 6日21時26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向泓科科技有限 公司申請之幣託帳戶(註冊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c om,下稱本案幣託帳戶)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收取款項。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7月6日,接續偽裝為 買家、網站客服,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聯繫欲販售遊戲帳號 之被害人陳威宇,並向被害人陳威宇佯稱將過K4G網站購 買,該網站須先註冊,買家將先行匯款給網站平台儲值, 提現時因銀行帳號與名稱不符,現金遭凍結,須提供擔保 金等語,致被害人陳威宇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6日晚間9 時26分許,儲值5,000元、5,000元至本案幣託帳戶內,再 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轉出,以上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 錢罪嫌,而與本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 件,應予併案審理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 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而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非 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認 兩案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同審判,固係審判 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移送併辦部分不成立犯罪 ,或與起訴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則因檢察官 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未為訴訟上之請求(即依法提起公 訴),法院自不得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予以判決,而應將 該移送併辦部分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2號、99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 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 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 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 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 論併罰。




(三)經查,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係以被告於112年1、2月間之 某日,將本案帳戶提供予該不詳之人使用;而上開移送併 辦意旨書所示被告為幫助詐欺、洗錢之犯罪事實,係以其 在112年7月6日晚間9時26分許前某時,將其申設之本案幣 託帳戶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經比較後可知被告前、 後之犯罪時間具有相當差距,且被害人亦有不同,應屬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分論併罰。準此,上開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檢察 官認移送併辦部分亦受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容有誤會,本 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周佩娟、蔡佳倩、鄭淑壬、王繼瑩鄭保琳、黃振倫何蕙君陳旭華、洪榮甫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士富、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張錦昆 112年2月中旬某日下午6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錦昆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張錦昆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下午1時10分許 1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錦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二卷第9-13頁、他字893號卷第7-8頁、交查字58號卷第9-10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甲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5、9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張錦昆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37頁)。  ⑵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偵二卷第59頁)。  ⑶被害人提供之名片、投資網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借條影本(見偵二卷第63-91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13年度偵字第6242號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62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 2 王奕清 112年2月21日上午8時4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奕清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奕清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21日上午8時48分許 ②112年2月24日下午1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18分許】 ①200萬元 ②20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00萬元】 ①台新銀行甲帳戶 ②台新銀行乙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奕清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5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5、9、1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81頁)。 ⒋被害人王奕清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見警一卷第13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一卷第17-19頁)。  ⑶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投資網頁、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警一卷第21-23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1 3 沈建昌 於111年10月20日下午5時12分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R台股資源投資交流」群組及暱稱「李澤建」帳號,向沈建昌佯稱可在渠等專用程式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沈建昌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43分許 ②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28分許【112年度偵字第59142號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13分許、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2時20分許】 ①1000元 ②65萬9000元 ①台新銀行甲帳戶 ②台新銀行乙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沈建 昌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卷第15-21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五卷第103-104、105-106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81頁)。 ⒋被害人沈建昌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卷第25-29頁)。 ⑵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五卷第75-76頁)。 ⑶投資網頁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五卷第83-95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142號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 4 張美津 111年12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美津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張美津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日下午1時30分許 15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美津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7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25-28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張美津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15頁)。  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警二卷第17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1、2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0 5 黃芝樺 111年12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芝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黃芝樺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下午3時30分許 5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芝樺於警詢之證述(見警三卷第31-34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15-25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黃芝樺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37頁)。  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警三卷第42頁)。  ⑶虛擬貨幣買賣契約(見警三卷第45頁)。  ⑷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三卷第46-78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1、2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 6 郭錫池 111年12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涵涵」向郭錫池详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郭錫池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 日下午2時17分許 17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7000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郭錫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十二卷第35-36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二卷第21-29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郭錫池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十二卷第39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見偵十二卷第49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見偵十二卷第51-52頁)。  ⑷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十二卷第53-5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6 7 顏美雲 111年11月6日下午8時1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顏美雲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顏美雲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7分許 83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顏美雲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十三卷第9-10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顏美雲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十三卷第23頁)。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翻拍照片(見偵十三卷第26頁)。  ⑶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27-30頁)。  ⑷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十三卷第31-42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5 8 劉曜豪 112年1月9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曜豪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曜豪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日上午9時48分許 3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曜 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十五卷第19-26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劉曜豪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十五卷第29頁)。  ⑵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截圖(見偵十五卷第33-40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十五卷第4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6 9 金長侃 111年12月下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金長侃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金長侃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57分許 ②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34分許 ③112年3月1日上午10時35分許 ①74萬元 ②26萬元 ③5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金長侃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十七卷第19-22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83頁)。 ⒋被害人金長侃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十七卷第23-27頁)。  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見偵十七卷第39-41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十七卷第43-44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7 10 詹茂姿 111年12月16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茂姿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詹茂姿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下午4時5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下午2時30分許】 10萬元 台新銀行乙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詹茂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十卷第33-40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被害人詹茂姿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十卷第43頁)。  ⑵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十卷第61-75、79-117頁)。  ⑶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二十卷第7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11 王俊彬 111年12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俊彬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俊彬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21日下午1時52分許 ②112年2月21日下午1時56分許 ③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6分許 ④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113年度偵字第268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101元】 ④5萬元【113年度偵字第268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10元、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101元】 台新銀行乙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俊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十二卷第15-22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被害人王俊彬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見偵二十二卷第45-50頁)。  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二十二卷第55-57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十二卷第59-62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12 劉筱齡 111年12月30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筱齡樺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筱齡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日下午1時53分許 3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筱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十五卷第7-10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劉筱齡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十五卷第19頁)。  ⑵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單(見偵二十五卷第23頁)。  ⑶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十五卷第25-29頁)。  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二十五卷第55-57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2 13 蕭孟龍 112年1月1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孟龍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蕭孟龍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16分許 4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蕭孟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十八卷第9-11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蕭孟龍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十八卷第17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二十八卷第27頁)。  ⑶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十八卷第29-3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 14 陳芬蘭 111年10月1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芬蘭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芬蘭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8分許 6萬5000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芬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三十一卷第9-14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1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陳芬蘭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三十一卷第17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三十一卷第21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7 15 許玉霞 112年2月中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玉霞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許玉霞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8分許 100萬元 台新銀行乙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玉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三十三卷第29-34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被害人許玉霞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影本(見偵三十三卷第35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三十三卷第39頁)。  ⑶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三十三卷第43-87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9、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 16 鄭清輝 112年1月17日某時起,以FACEBOOK向鄭清輝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鄭清輝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日中午12時17分許 3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清輝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三十五卷第4-5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鄭清輝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三十五卷第8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三十五卷第10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9 17 劉政 銘 112年1月1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政銘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政銘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23日下午1時22分許 ②112年2月23日下午1時2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台新銀行乙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顏美雲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三十七卷第3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被害人劉政銘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三十七卷第5頁)。  ⑵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十七卷第9頁)。  ⑶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三十七卷第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1、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7 18 黃晉德 112年3月1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晉德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晉德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日上午10時17分許 7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晉德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十九卷第17-18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黃晉德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三十九卷第19-22頁)。  ⑵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見偵三十九卷第23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三十九卷第24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三十九卷第26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1 19 陳 泰 祥 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泰祥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泰祥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下午1時4分許 10萬元 台新銀行乙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冠孚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四十一卷第5-6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222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二十卷第49-56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告訴代理人陳冠孚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四十一卷第12頁)。  ⑵被害人陳泰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四十一卷第15-24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3、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 20 賴 秀 枝 112年2月13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秀枝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賴秀枝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4日上午9時57分許 20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秀 枝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四十三卷第3-4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賴秀枝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四十三卷第9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9 21 沈平霞 112年2月15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沈平霞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沈平霞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日上午10時43分許 6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沈平 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四十五卷第14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3-2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沈平霞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四十五卷第P15-18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四十五卷第21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四十五卷第23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8、269、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3 22 閻裕民 112年1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國盛&小美」向閻裕民佯稱可以下載國盛APP並提供連結投資獲利云云,致閻裕民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下午1時14分許 500萬元 被告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閻裕民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四十七卷第13-16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四十七卷第35-38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被害人閻裕民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四十七卷第17頁)。  ⑵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四十七卷第19-20頁)。  ⑶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截圖(見偵四十七卷第21-33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四十七卷第39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795號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 23 王詩涵 111年12月4日某 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詩涵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詩涵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4日下午1時2時2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1時36分許】 6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詩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四十八卷第39-41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四十八卷第111-113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王詩涵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四十八卷第47-49、53頁)。  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見偵四十八卷第51頁)。  ⑶手機通話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四十八卷第81-9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847、3848、3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8 24 王綉珠 112年2月初某日 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綉珠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綉珠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下午1時42分許 20萬元 台新銀行乙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綉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卷第37-41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1210490號函暨附件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掛失補發或換發紀錄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卷第29-35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被害人王綉珠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五十卷第4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卷第49頁)。  ⑶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五十卷第53-206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847、3848、3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臺灣新北地方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 25 林淑蕙 112年1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淑蕙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淑蕙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2月24日下午1時35分許 ②112年2月24日下午1時3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淑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二卷第17-20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四十八卷第111-113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林淑蕙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二卷第33-34頁)。  ⑵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五十二卷第37-56頁)。  ⑶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五十二卷第51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847、3848、3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4 26 蔡仲信 112年2月24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接續與蔡仲信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仲信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4日中午12時49分許 6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仲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四卷第27-28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5534號函及附件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月定帳號轉帳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四卷第33-4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蔡仲信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台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見偵五十四卷第31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四卷第65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8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3 27 徐秀珠 111年11月29日某時起,假冒投資群組人員之身分,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徐秀珠佯稱投資股票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徐秀珠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4日上午11時7分許 142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秀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五卷第18-20、53-54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5534號函及附件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月定帳號轉帳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四卷第33-41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0320號函暨附件被告外幣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五卷第11-14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9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3843號函覆暨附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其他交易憑證、開戶業務申請書、數位帳戶開戶資料(見偵五十五卷第56-61反面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⒍被害人徐秀珠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五十五卷第23、33-42頁)。   ⑵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五卷第25頁)。   ⑶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見偵五十五卷第26頁)。   ⑷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偵五十五卷第31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2 28 王信智 112年1月3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信智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信智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1分許 1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信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八卷第5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王信智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八卷第12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29 蔡尚芬 111年12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接續與蔡尚芬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尚芬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2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0分許】 10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尚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八卷第6-7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蔡尚芬之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八卷第9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30 蕭嘉淳 111年12月1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蕭嘉淳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蕭嘉淳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2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7分許】 20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蕭嘉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八卷第10-11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蕭嘉淳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八卷第8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 31 馬張玉美 111年12月13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馬張玉美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馬張玉美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58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57分許】 5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馬張玉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八卷第22-23頁正面)。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1頁)。 ⒋被害人馬張玉美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八卷第10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0 32 羅文妤 112年1月16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羅文妤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羅文妤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日中午12時4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11時59分許】 23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羅文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八卷第47-48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羅文妤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八卷第9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4 33 王樂仁 111年12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樂仁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樂仁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日上午11時1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40分許】 4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樂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八卷第40-41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八卷第55-57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83頁)。 ⒋被害人王樂仁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八卷第10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5 34 許哲斌 112年1月23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哲斌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哲斌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中午12時5分許 300萬元 台新銀行乙帳戶【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哲斌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九卷第44-47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九卷第207、214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被害人許哲斌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五十九卷第48頁)。   ⑵日盛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偵五十九卷第50頁)。   ⑶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九卷第5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35 高名枝 112年2月23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高名枝聯繫,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高名枝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3日下午3時12分許 25萬元 台新銀行乙帳戶【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高名枝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十九卷第160、161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五十九卷第207、214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37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及自111年1月起至113年1月15日(函到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49-59、64頁)。 ⒋被害人高名枝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見偵五十九卷第163頁)。   ⑵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翻拍照片、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五十九卷第164-168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十九卷第17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9 36 蔡尚芬 112年2月21日前之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與蔡尚芬聯繫,佯稱可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尚芬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26分許 100萬元 台新銀行甲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尚芬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地檢署偵字第29727號卷第41-47頁)。 ⒉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見新北地檢署偵字第29727號卷第9頁)。 ⒊被害人蔡尚芬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新北地檢署偵字第29727號卷第49頁)。   ⑵被害人虛擬貨幣錢包明細(見新北地檢署偵字第29727號卷第51-5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新北地檢署偵字第29727號卷第57-59、63-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97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項目及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1支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7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附表三】
簡稱 全稱 警一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2026187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新北警瑞刑字第112365451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271486200號刑案偵查卷宗 他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93號偵查卷宗 他二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351號偵查卷宗 交查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交查字第58號偵查卷宗 數採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80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17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5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17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29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142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97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12號偵查卷宗 偵八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265號偵查卷宗 偵九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1號偵查卷宗 偵十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98號偵查卷宗 偵十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2號偵查卷宗 偵十二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偵查卷宗 偵十三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879號偵查卷宗 偵十四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8號偵查卷宗 偵十五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47號偵查卷宗 偵十六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號偵查卷宗 偵十七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707號偵查卷宗 偵十八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859號偵查卷宗 偵十九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5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091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6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28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三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25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四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7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五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872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六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26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七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8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八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52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九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27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278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0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三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485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四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1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五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29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六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2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七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117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八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3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九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933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4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一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087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二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5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三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610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四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6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五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610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六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7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七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95號偵查卷宗 偵四十八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398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48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11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48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517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49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853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五卷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52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六卷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0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七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42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八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047號偵查卷宗 偵五十九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953號偵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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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