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14年度,72號
CHDM,114,金易,72,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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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8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宜倩無正當理由提供、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
使用,處有期徒刑8月。
  犯罪事實
蔡宜倩於民國113年8月間留連於影音平台「抖音」時,連結上身
分不詳暱稱「陳」(嗣經蔡宜倩改為「大哥」)之不明人士,於
交流若干時日後,竟無正當理由,應允「陳」之請求,基於將3
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7
日,將附表一所示自己、配偶黃衍碩、兒子黃○宸(000年0月生
)、女兒黃○婕(000年0月生)名下共13個金融機構帳號,以通
訊軟體LINE提供予「陳」,再於翌(18)日至彰化縣○○○○道○○○○
○○○號」站,將附表一所示13個帳戶之提款卡寄給「陳」,並以L
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嗣「陳」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該13張
提款卡後,即用以詐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蘇郁雯林依鈴、吳蓉
燕、彭豆妹張嘉秝王世昌蔡承宏、林淑真、王詩菁宋春
慧、邱碧玲葉櫻桃陳韋璇江秀埼、江玉枝張臺蓁、汪美
蓮、賴伯武蔡美絹、陳榮璿、劉宣逸、劉琇琪、劉奕攸、林亞
璇、何愛玲簡坤生等26人,使其受騙上當,分別匯款至附表一
編號1至9之帳戶,再提領一空。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蔡宜倩固坦承有依身分不詳暱稱「陳」之不明人士
指示,將附表一所示13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寄給「陳」,
再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之事實,惟矢口否認係無正當理由
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犯行,辯稱:
我和「陳」透過LINE聯繫,「陳」認我作乾妹妹,我把他的
LINE暱稱改成「大哥」。因我和婆婆相處不好,要買房子自
住,有資金需求,「陳」要借錢給我,要我把所有帳戶給他
匯款,我就將自己與家人共計13個帳戶之帳號告訴他,後來
他說公司轉大筆資金給我被凍結,要我把提款卡、密碼都給
他,我本來不願意給,但對方拍「陳少雲」的身分證給我,
我才相信他云云。然查:
 ㈠被告有依不詳人士「陳」之指示,將其與家人如附表一所示1
3個帳戶之提款卡寄給「陳」,並告知提款密碼,致編號1至
9所示帳戶流入詐欺集團手中用以詐騙附表二所示26名被害
人等情,為被告所自承,並經26名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甚詳
,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9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寄件單據
翻拍照片、被害人受騙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單據、轉
帳明細、警方受理報案之相關書表在卷可證。故被告確有提
供不詳人士附表一所示13個金融機構帳戶,致流入詐欺集團
供作詐騙使用之事實,並無疑義。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金融機構帳戶乃個人重要理財工
具,具專屬性及私密性,為個人專用,縱有出借他人使用之
情事,亦必為熟識、信賴之親屬或友人,方能確認借用者係
合理使用。何況,國內金融機構數量甚多,開設帳戶便利,
一般情況下,尚無非借用他人帳戶不可之問題。且近20餘年
來,各類電話、網路詐騙猖獗,詐欺集團殆皆以取得之人頭
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再指使車手提領,旋即轉交收水人員之
方式取得詐騙贓款,以建立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藉此規避偵查機關查緝。此等詐欺歪風早為大眾傳播媒體
報導,政府亦透過各種方式廣泛宣導,使民眾周知,被告當
無不知之理。被告雖辯稱係與「陳」在網路上認識後相認為
乾哥、乾妹,又因與婆婆關係不佳,有意購屋另住他處,「
陳」見其有資金需求故有意貸與款項,遂依「陳」之指示交
付13個帳戶,自己也是被騙云云。然被告與配偶、子女開設
之金融機構帳戶多達13個,顯然明知申辦帳戶並非難事,且
於交付帳戶時已為35歲之青年,自陳畢業於美容美髮專科,
做臨時工等語,既有高職學歷,已進入社會工作多年,當具
有相當智慮及社會經驗,對於詐騙集團橫行社會多年之手法
亦應有相當認知,當無因擔任家庭主婦在家照顧子女而得推
諉不知。又「陳」若有意提供被告購屋資金,僅需由被告告
知1個帳號供「陳」匯款即可,怎反需被告寄送提款卡多達1
3張並告知密碼?且被告與「陳」僅短期間於影音平台及通
訊軟體中交流,既未曾謀面,當不認識彼此,何有可能提供
資金?此外,被告辯稱因為「陳」有傳送「陳少雲」之身分
證,才相信他云云,惟取得他人證件照片或假冒他人,本非
難事,被告與「陳」僅在網路平台上短期交流,不曾見面,
依其等對話截圖,僅有文字往來,何能確認「陳」之真實身
分即為「陳少雲」?詎被告竟於全然未知「陳」之身分情況
下,率爾寄出為數甚多之提款卡,完全不符一般商業、金融
交易習慣,亦非基於親友間之信賴關係,行徑極度違背常情
,不符其智識程度、生活經驗及一般社會常情,毫無說服力
及正當理由可言。綜上所述,被告以前詞否認犯罪之辯解實
無可採,其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
人使用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㈡法官審酌政府於近年來致力於查辦詐欺集團,打擊詐欺歪風
,媒體亦經常報導查獲國內外詐欺集團、機房及無辜民眾受
騙上當、積蓄遭騙等情事,詎被告仍將多達13個金融機構帳
戶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其中9個帳戶並被用以詐騙被害人
,總金額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故被告交付帳戶之情
節嚴重,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身幕後,貪享不法所得,影
響金融交易秩序,並增加執法機關查緝之困難,理當譴責。
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惟同意賠償到庭之告訴人蔡美
絹、劉宣逸,並願意當庭和解(見本院卷第115至117頁和解
筆錄,惟尚未實際賠償)之犯後態度。此外,被告雖無犯罪
紀錄,惟率爾提供帳戶,且數量甚多,為虎作倀,助長詐欺
歪風甚鉅,情節匪淺,難以從輕議處。末衡酌被告之犯罪
機、目的、手段,自述美容美髮專科畢業,已婚,育有2名
幼子,從事臨時工,主要在家裡帶小孩,配偶每月收入約4
、5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懲戒,並儆效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偵查起訴,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黃○婕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黃○宸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蔡宜倩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蔡宜倩 5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蔡宜倩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蔡宜倩 7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蔡宜倩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蔡宜倩 9 彰化縣芬園鄉農會 0000000000000 蔡宜倩 10 臺灣銀行 蔡宜倩 11 臺灣銀行 黃衍碩 12 台中商業銀行 黃衍碩 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黃衍碩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附表一之帳戶 1 蘇郁雯(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1時55分 34萬元 編號3 2 林依鈴(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3時33分 19萬元 編號3 3 吳蓉燕(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3時1分 50萬元 編號3 4 彭豆妹(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3時2分 25萬元 編號3 5 張嘉秝(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23日9時46分 10萬元 編號4 6 王世昌(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20日11時34分 5萬元 編號4 113年9月20日10時 15萬元 編號5 113年9月19日10時40分 10萬元 編號9 7 蔡承宏(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24日10時12分 10萬元 編號4 8 林淑真(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0時18分 3萬元 編號4 113年9月19日12時16分 2萬元 9 王詩菁(提告) 假網路購物 113年9月19日13時39分 5萬元 編號5 113年9月19日13時40分 5000元 10 宋春慧 假投資 113年9月20日11時44分 10萬元 編號9 11 邱碧玲(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20日10時29分 10萬元 編號6 12 葉櫻桃(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2時15分 10萬元 編號6 13 陳韋璇(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2時38分 3萬元 編號7 113年9月22日9時53分 3萬元 編號8 113年9月22日10時10分 2萬元 113年9月23日12時23分 2萬元 14 江秀埼(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20日12時2分 10萬元 編號7 15 江玉枝(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23日12時10分 4萬8000元 編號8 16 張臺蓁 假投資 113年9月22日15時10分 3萬元 編號8 17 汪美蓮(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1時9分 10萬元 編號8 18 賴伯武(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24日10時許 10萬元 編號8 19 蔡美絹(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23日13時26分 1萬9000元 編號8 20 陳榮璿(提告) 假網路購物 113年9月23日15時54分 4萬9970元 編號1 21 劉宣逸(提告) 假網路購物 113年9月23日15時57分 2萬9985元 編號1 22 劉琇琪(提告) 假網路購物 113年9月23日19時52分 7007元 編號1 23 劉奕攸(提告) 假中獎 113年9月24日0時38分 2萬9985元 編號1 113年9月24日0時48分 3萬元 24 林亞璇 冒名朋友借款 113年9月23日19時50分 3萬元 編號1 25 何愛玲(提告) 假投資 113年9月19日11時28分 7萬元 編號1 26 簡坤生(提告) 假網拍 113年9月19日12時24分 8萬元 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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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