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更一字,114年度,2號
CHDM,114,重附民更一,2,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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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劉秀貞
被 告 林文山
日鵬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文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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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